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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执罚字〔2020〕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经开区金凯路59号的铭润Loft公馆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20年10月12日22时后,使用了混凝土运输车、地泵和振动棒等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对该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扰民。该行为属于再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照片2份;(三)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八)授权委托书1份;(九)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十)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5份;(十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249号)复印件1份。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8
    决定机关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