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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9329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3民初1153号
    案号 (2021)冀0403执1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树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藏君53.6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 二、驳回张藏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0元,由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树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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