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893294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91民初136号 |
| 案号 | (2020)冀0491执44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被告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10253971.38元及自2017年6月13代偿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张树利、耿晓晓对被告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三条 (?javascript:SLC(183386,253)?)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2元,减半收取计45001元,由被告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树利、耿晓晓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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