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0075****944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2民初3195号 |
| 案号 | (2020)冀0402执67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健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贷款本金450万元并按照《华夏银行小企业网络贷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017年8月17日前利息222958.74元,罚息113274.38元,欠息复利12844.28元,罚息复利745.24元及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树利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5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健伟、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树利连带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贷款本金450万元并按照《华夏银行小企业网络贷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017年8月17日前利息222958.74元,罚息113274.38元,欠息复利12844.28元,罚息复利745.24元及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树利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5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建伟、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树利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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