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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化市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175****39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1民初3845号
    案号 (2019)苏1281执15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步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贷款本金218360.94元、利息、罚息(至2018年2月12日为2921.06元,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5%后再上浮40%计算)、律师费23576元。 二、被告兴化市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步才在上述主文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杨步才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356元,由被告杨步才、兴化市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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