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1〕18J183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5月27日11时19分,余姚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牟山高速连接线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G59253普通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蒋跃飞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装运的是硝酸,而驾驶员提供的安全卡写的是H2SO4,且车尾的告示牌显示品名为盐酸,驾驶员蒋跃飞驾驶浙G59253普通货车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其行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7
    决定机关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席美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