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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岱美德农牧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爱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567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济民五初字第36号
    案号 (2014)济中法执字第00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5-04
    发布日期 2014-10-30
    已履行 履行小部分
    未履行 大部分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翰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卫借款本金327万元;二、被告李翰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卫利息120114元;三、被告李翰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卫违约金(以327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四、被告李翰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卫律师费用15.16万元;五、被告李翰荣、被告山东芙蓉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济南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岱美德农牧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山东天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在88.69%比例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王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225元,由原告王卫承担47521元,由被告李翰荣、高翔、山东芙蓉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济南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岱美德农牧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天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07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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