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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景县蓝天瑞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27MA****J06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7民初1184号
    案号 (2018)冀1127执9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2
    发布日期 2018-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景县蓝天瑞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73098元。 本案受理费9531元,减半收取4765元,保全费3420元,计8185元,由被告景县蓝天瑞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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