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兴市监罚字〔2021〕21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2.5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的家楽牌鲜露调味料(净含量930克)1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5日的家楽牌鲜露调味料(净含量为980克)两瓶;3、罚款金额: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3
    决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