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昊宇车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20078****8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2120号 |
案号 | (2021)鲁0116执9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辩称:与公司账目核对后数额一致。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4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组装电动车工作,自2018年1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拖欠工资数额经核对确认为25000元。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案为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要求裁决。本委认为:关于拖欠工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由于被申请人当庭承认拖欠申请人工资的事实,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拖欠工资的数额确认一致,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应支付拖欠工资25000元予以支持。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山东昊宇车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刘景华支付未足额发放工资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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