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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银罚字[2016]第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1、国库业务:未按规定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核算税款。2、支付结算业务:未按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未进行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联网核查不一致未采取其他辅助核实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1、国库业务:未按规定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核算税款,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以罚款0.2万元。2、支付结算业务:未按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未进行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联网核查不一致未采取其他辅助核实措施,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以罚款2.6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16
    决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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