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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2****07X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17418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75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8613707】。 一、被告谢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羡娥借款本金8682405.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682405.2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3月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谢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羡娥支付律师费20000元及担保费6828.61元;三、被告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唐晓平对被告谢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卢羡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2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5274元,由原告卢羡娥负担3297元,由被告谢伟、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唐晓平共同负担819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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