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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6786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黄民初字第05158号
    案号 (2020)冀0983执16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黄骅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9922451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9月25日面额为10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227157046)利息,以垫款4961201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5日起按日5?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015年9月29日面额分别为5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227157210、3130005227157211)利息,以垫款4961250元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日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黄骅德源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鑫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骅市鑫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孙立明、叶燕对被告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垫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黄骅德源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鑫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骅市鑫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孙立明、叶燕按期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080112093000628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81257元,由被告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黄骅德源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鑫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骅市鑫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孙立明、叶燕负连带缴纳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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