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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立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6786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903民初1063号
    案号 (2017)冀0903执7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8
    发布日期 2017-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告黄骅德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CAZZX061012015001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 二、被告黄骅德源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2月20日期间计算为97389.5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 三、被告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蒋观云、叶菲、张国祥、吴振英、孙立明、叶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7688元,由八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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