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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立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6786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黄民初字第05137号
    案号 (2017)冀0983执1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7
    发布日期 2017-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葆通公司、孙立明、张建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给原告黄骅市茂源公司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2014年10月13日以本金600万元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2015年9月29日以本金550万元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黄骅市茂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被告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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