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黄志远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084241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7民终358号 |
| 案号 | (2017)皖0705执254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0-23 |
| 发布日期 | 2018-04-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即:“一、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泰雪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29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7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泰雪科技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深圳市泰雪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70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7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2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5817元,均由上诉人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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