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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周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842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3民初10503号
    案号 (2017)苏0583执65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3
    发布日期 2017-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至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款70355.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355.97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648元,由原告昆山至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48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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