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60119092700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浙江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西湖区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现场伟星大厦的垃圾房设置了黄色、绿色和蓝色垃圾收集容器,无红色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19】第0007057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2019年09月18日前整改完毕。2019年9月2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7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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