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8] 第0203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8年11月5日对位于通州区运河核心区的07-1#楼等6项(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I-07-1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I-07-2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于2018年11月6日对该工程基坑支护分包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2018年11月5日的现场检查和2018年11月9日对当事人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晓伟进行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由北京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北京北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基坑支护分包单位为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该工程基坑支护分包施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基坑支护分包施工单位使用的水泵由分配电箱直接控制,未设置专用开关箱,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3条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的要求;2.基坑支护分包施工单位使用的位于1#塔式起重机附近的空压机专用开关箱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75mA, 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10条第1款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的要求。上述问题1可能会导致水泵发生问题时不能及时切断电源,造成安全事故;上述问题2可能会导致空压机发生漏电时,漏电保护器不能及时动作而引起安全事故。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承认并积极整改上述问题。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处200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22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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