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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8)川20执恢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被告资阳市石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欠原告李荣光借款、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262388.20元,定于2003年12月20日前付清。若石岭公司在2003年12月20日前未付清此款,则按欠款本金973781.20元,从双方结算之日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19200元,如果被告资阳市石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2003年12月20日前付清原告李荣光欠款本息1262388.20元,则原告李荣光自愿负担;若被告未能在2003年12月20日前付清欠款本息,诉讼费则由被告负担。
    行政处罚内容 纳入全国失信人员黑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5
    决定机关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