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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6****624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5063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2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赵补恩与被告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00330《【得一.剑桥城】商品房购房合同》无效; 二、被告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补恩购房款47572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其中,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购房款245640元及刷卡手续费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购房款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购房款9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购房款4757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赵补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法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6934元,原告赵补恩负担3467元,被告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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