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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6****624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4695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25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盛东购房款165692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65692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盛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法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6185元,被告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47元,原告王盛东负担3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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