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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6****624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3161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2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原告王晖南与被告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00317【得一 剑桥城】《商品房购房合同》无效; 二、双方确认,被告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王晖南购房款686925元,并支付原告王晖南截至2020年9月11日的利息300000元以及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上述购房款返还完毕止的利息; 三、被告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每月月底之前返还原告王晖南170000元、于2021年4月底之前返还剩余款项136925元及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上述购房款返还完毕止的利息(先还购房款后还利息,利息以未返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应付款项支付到原告王晖南的账户:开户行为兴业银行太原南内环支行、户名为王晖南、账号为622908483064623616);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底之前支付给原告王晖南); 五、若被告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期足额返还上述款项,则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若被告山西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返还上述款项,则原告王晖南有权就上述协议剩余全部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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