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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英德市兴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云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88158****168Y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4民初4374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51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2
    发布日期 2018-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徐颖婷与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至2017年7月23日止,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徐颖婷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从2012年5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13015800元,合计23015800元。该款按以下方式支付:于2017年8月10日前支付所欠利息200万元,于2017年10月10日前支付所欠利息800万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如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按上述第一项准时归还欠款,原告徐颖婷减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2017年7月23日止的利息3015800元及从2017年7月2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 三、如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归还所欠款项,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原告徐颖婷偿还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从2012年5月2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且原告徐颖婷有权就余下的全部欠款(包括本金、利息)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李基民、英德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德市兴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道举对上述一、二、三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徐颖婷因诉讼保全向担保公司支付费用54570元,该款由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基民、英德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德市兴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道举于2017年8月10日前向原告徐颖婷支付。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470元,由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基民、英德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德市兴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道举负担,该款原告徐颖婷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上述五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前迳付原告徐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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