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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昊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58****7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4民初601号
    案号 (2019)苏1204执恢8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金洋、王顺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5月10日按月利率12.3‰计算,自2017年5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2.3‰×1.5计算)。二、被告仲飞、鲍艳红、徐莉、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天昊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赵金洋、王顺和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赵金洋、王顺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1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4218元,由八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其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八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九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18元(上诉法院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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