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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合君子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应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461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青城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青执字第00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06
    发布日期 2014-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应华、张飞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林政乡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800元,由被告周应华、张飞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南昌市联合城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林政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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