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景源浩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368****4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103民初5690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126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贵阳观山湖富翔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景源浩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吴振龙、邓燕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贵州景源浩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吴振龙、邓燕于2021年9月30日前分三期共同支付原告贵阳观山湖富翔建材租赁站材料租金、材料赔偿款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60,000元(其中,在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在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30,000元,在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30,000元); 三、若被告贵州景源浩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吴振龙、邓燕未按上述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贵阳观山湖富翔建材租赁站可就未付全部费用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贵州景源浩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吴振龙、邓燕须另行向原告贵阳观山湖富翔建材租赁站共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170元,合计人民币9,725元,由原告贵阳观山湖富翔建材租赁站负担; 五、原告贵阳观山湖富翔建材租赁站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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