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90325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42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恢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1 |
发布日期 | 2019-05-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美元1,405,049.22元、港币3,947,872.32元及相应利息(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利息为美元7,287,935.33元,港币22,823,165.31元。2013年8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24%执行)。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虽然减少了本案诉讼请求,但是在开庭之后,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仍应按照其起诉标的计收人民币771,198.02元,公告费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772,198.02元,由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34,616.0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负担人民币437,58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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