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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0325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19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1
    发布日期 2019-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化集团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04645.43美元及利息(本金从2000年12月28日至2001年3月27日按311万美元计算,从2000年3月28日起按3104645.43美元计算;利率从2000年12月28日至2001年11月27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浮动利率计算(首期利率为8.25%),从2001年11月28日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计算); 二、被告海王集团对石化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王集团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石化集团追偿。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955元由被告石化集团承担,海王集团对一审案件受理费负连带责任(该笔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石化集团及海王集团应将承担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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