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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0325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1
    发布日期 2019-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和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尚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万元及至2003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人民币3424959.01元、复利人民币129386.07元,此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付2100万元的罚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袒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偿。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币67517.56元,由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殷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袒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迳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費不予清退。 如不服本判玦,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費(金额与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金额相同)。逾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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