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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0325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18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9-04-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化集团应偿还原告押汇垫款本金美金1379426.60元及利息;信用证垫款本金美金256644元及利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垫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以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银行划出款项日起计至款项还清日止) 二、被告投资公司对被告石化集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785.04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应迳直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肆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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