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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0325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51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9-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石化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出十日内归还上步农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从欠息之日起计付至偿还之日止); 二、投资公司应对石化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石化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126元,由石化公司、投资公司负担,连同本案债务一并迳付上步农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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