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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0325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35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9-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73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借款本金港币33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0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港币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逾期则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72.67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已预付的,不予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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