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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消)行罚决字〔2019〕01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嵊州市川婆婆酸菜鱼兴盛街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996号二楼的嵊州市川婆婆酸菜鱼兴盛街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嵊州市川婆婆酸菜鱼兴盛街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该饭店停产停业,并持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去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缴纳罚款(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8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9
    决定机关 嵊州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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