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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公(消)行罚决字〔2019〕0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嵊州市川婆婆酸菜鱼兴盛街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996号二楼的嵊州市川婆婆酸菜鱼兴盛街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嵊州市川婆婆酸菜鱼兴盛街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该饭店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4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1
    决定机关 嵊州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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