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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秋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6404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92民初447号
    案号 (2018)赣0192执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18-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编号为JCCG-1503-15); 二、被告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6117元及支付违约金59272.35元(计算方式:按未供货价款1185447元的5%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7元,由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27元,被告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5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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