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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秋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6404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4民初848号
    案号 (2016)苏0204执6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6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秋华、李丰德于2016年5月27日前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407041.96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6年2月21日为129569.32元;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407041.96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4%再上浮50%计算继续计算)。 二、于秋华、李丰德于2016年5月27日前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5万元。 三、若于秋华、李丰德未按约履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借款本息的未履行部分及律师费10万元申请法院全额执行。 四、钱爱文、孙鑫、刘刚、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苏美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对于秋华、李丰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钱爱文、孙鑫、刘刚、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苏美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于秋华、李丰德追偿。 五、案件受理费27900元减半收取13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895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于秋华、李丰德、钱爱文、孙鑫、刘刚、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苏美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16年5月27日前直接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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