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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鼎星永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岳富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8705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3民初353号
    案号 (2017)京0113执44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日期 2017-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季学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沈歌唱工程垫资款六十八万九千八百元并给付利息(以六十八万九千八百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前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北京鼎星永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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