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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食药监药行罚(2017)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生产销售“明党参”“肉苁蓉”一事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4日共生产了批号为20161101的“肉苁蓉”共43kg,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62.51元/kg和190元/kg,其中售价为162.51元/kg的共卖出40kg,违法所得6500.4元;售价为190元/kg的卖出3kg,违法所得570元;上述“肉苁蓉”违法所得共计7070.4元,货值金额7070.4元。当事人于2017年1月24日生产了批号为20170101的“明党参”9.3kg,除去公司自己销毁的2.3kg,实际销售了7kg,销售价格为32元和33元/kg,售价为33元/kg的共卖出5kg,违法所得165元,32元/kg的卖出2kg,违法所得64元,明党参违法所得共计229元,货值金额304.1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5
    决定机关 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