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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食药监药罚〔2017〕1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3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州恒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重楼”进行监督抽验250g(生产单位: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61001、规格:饮片)。上述样品,经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批次“重楼”应按劣药论处。 据调查,永州恒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2017年2月20日和2017年3月2日分三次从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产品5kg、10kg和5kg,共计20kg,分别于2017年1月23日、2017年2月22日和2017年3月5日验收入库。现已无库存。除去监督抽验250g,其余19.75kg以13.0元/10g至18.76元/10g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31361.13元。上述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1361.13元÷19.75kg×20kg = 31758.10元。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31361.13元;二、处以该批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31758.1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7
    决定机关 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