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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直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云峰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是石桥路灯塔单元XC0704-R21-19地块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从2021年7月份开始地下室土石方开挖施工,施工刚开始当事人按照防尘方案要求设置了围墙喷淋,在施工作业区设置了雾炮,对进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只是在2021年10月9号对工地中部基坑进行土石方开挖施工时,因为工程工期紧、而且当事人管理人员的防尘意识不强,导致在10月10日工地中部基坑土石方开挖施工结束后没有立即对裸露的面积为450平方米的工程渣土采取覆盖。又因为工地正处于土石方开挖阶段,工地内部通道不能进行硬化,只能铺设钢板,而进出工地内部的车辆较多,且都是重车,行使过程中导致钢板下陷,钢板下方的土会向两侧挤压,所以才会出现内部通道两侧也有裸土,因为通道有车辆行驶,铺设防尘网会被车辆卷入车轮,所以当事人也就没有对通道两侧的裸土进行覆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1年10月19日10日被我执法队员查获。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9日17时前对工地中部基坑裸露的渣土进行了覆盖,工地内部通道两侧的裸土也采用了土工布进行了覆盖。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