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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8〕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院内以及长春金祥运输有限公司院内露天堆放化工产品混合醇桶,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8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