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沅食药工质案字[2018] 18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26 |
决定机关 | 沅江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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