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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沅食药工质案字[2018] 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6
    决定机关 沅江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