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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天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宏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797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20民初18530号
    案号 (2017)沪0120执78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3
    发布日期 2017-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山市天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杜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950,000元;   二、被告唐山市天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杜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00,000元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90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90元,减半收取计19,1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9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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