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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天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宏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797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81民初908号
    案号 (2016)冀02执127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4
    发布日期 2017-09-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韩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秀敏借款本金548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唐山市天正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唐山市天正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宏伟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95元,减半收取25097.5元,由被告韩宏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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