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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17〕4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9元; 二、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相关许可证及其他合格证明的上述行为,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7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