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2017〕4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9元; 二、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相关许可证及其他合格证明的上述行为,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7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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