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6]第2120160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案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08 |
决定机关 | 市局执法总队 |
法定代表人 | 张翔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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