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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2022年4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赴衢州市龙游县城北经济开发区惠商路与同舟路交叉路口西侧发现7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渣土车辆正在处置渣土。经初步调查发现,其中1辆车(车牌号为浙B2N972)的所有人为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内未携带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经查,2022年4月23日,当事人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情况下,车牌号为浙B2N972的车辆由驾驶员苏小辉驾驶,从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螺东路杭州锦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装载渣土,于2022年4月23日16时30分运至衢州市龙游县城北经济开发区惠商路与同舟路交界口西侧区域,被接投诉举报前往现场的执法人员查获。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驾驶员苏小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现场照片3张、现场图1张;3、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向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询函1份及复函1份;5、苏小辉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2022年4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受委托人苏小辉送达了衢龙综执罚先告字〔2022〕08-00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受委托人苏小辉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委托人苏小辉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故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游县支行营业部(账户:龙游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00580*********010001)、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20427*********000312)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侯百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