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675****992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6民终9915号(2017)粤0606民初7964号 |
案号 | (2019)粤0606执12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日期 | 2019-07-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796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六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7964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上诉人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何俊雄、马少灵支付风险报酬(计算方法:从2017年1月1日起以7532000元按月利率1%计算,直至该司以马少灵房产为抵押物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额为7532000元的贷款清还完毕为止,但不超过抵押物解除抵押之日);四、驳回何俊雄、马少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何俊雄、马少灵诉求部分案件受理费4847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3473.7元,由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卢锡尧、何雪仪对其中的50700元承担连带责任;梁显明诉求部分案件受理费48473.7元,由梁显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473.70元,由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锡尧、何雪仪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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