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中市监工商东区处字〔2020〕030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登记机关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被我局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至责令补报期限满后仍未提交年度报告。直至2020年01月10日,当事人补报了2018年年度报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0 |
决定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赖丽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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